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6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广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 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募投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 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2023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 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履行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决策、风险控制及披露等程序; (二)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 3.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十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12个月。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 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三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 施。 第十四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 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 助。 第十六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 银行贷款的,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 助。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