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 惠科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 8519-1300 传真:(86-10) 8519-1350 junhebj@junhe.com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科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之 法律意见书 致:惠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惠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惠科股份”、“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主 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 ,与本次发行合称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 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首发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 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上市事宜,出具本《北 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惠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主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复印件,并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传真: (86-10) 8519-135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传真: (86-21) 5298-5492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传真: (86-20) 2805-9099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传真: (86-755) 2939-5289 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 2689-8188 传真: (86-571) 2689-8199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传真: (86-28) 6739 8001 西安分所 电话: (86-29) 8550-9666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传真: (86-532) 6869-5010 重庆分所 电话: (86-23) 8860-1188 传真: (86-23) 8860-1199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传真: (86-411) 8250-7579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3633-3401 传真: (86-898)3633-3402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传真: (852) 2167-0050 纽约分所 电话: (1-737) 215-8491 传真: (1-737) 215-8491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传真: (1-888) 808-2168 西雅图分所 电话: (1-425) 448-5090 传真: (1-888) 808-2168 1 www.junhe.com 基于发行人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发行人已经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 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 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 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均 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 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所有已签署或将签署文件的 各方,均依法存续并取得了适当授权以签署该等文件。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 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采取了与相关当事人访谈、查 询有关公开信息等方式,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性文件 和/或发行人及相关当事人的说明、确认及承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 资产评估、投资决策、市值预估等事宜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 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 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 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该等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和能力。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首发办法》《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 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 工作报告》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发行人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申请本次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2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全称或含义 A股 指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发行上市 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报告期、最近三年 指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 中金公司 指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天健会计师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 指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公司或惠科股份 指 惠科股份有限公司 惠科有限 指 惠科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家企信网 指 深圳商事登记查询网 指 市监局 指 《公司章程》 指 境外法律意见书 指 《招股说明书》 指 《审计报告》 指 《内控审计报告》 指 《纳税情况鉴证报告》 指 《预计市值分析报告》 指 《公司法》 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登记簿查询(商事主体 登 记 及 备 案 信 息 查 询 )( 网 址 : https://amr.sz.gov.cn/outer/entSelect/gs.html) 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上下文意所需,指当时有效的发行人及惠科有 限的公司章程 根据上下文意所需,指境外律师事务所就发行人境 外直接股东及发行人境外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子公 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而编制的《惠科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及其修订稿 天健会计师于 2026 年 3 月 27 日出具的“天健审 〔2026〕3-34 号”《审计报告》 天健会计师于 2026 年 3 月 27 日出具的“天健审 〔2026〕3-35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天健会计师于 2026 年 3 月 27 日出具的“天健审 〔2026〕3-38 号”《关于惠科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 年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惠科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预计市值 分析报告》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 1993 年 12 月 29 日通过、于 199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后不时的修改、补充或修 订 3 简称 全称或含义 《证券法》 指 《首发办法》 指 《上市规则》 指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指 中国 指 元 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 1998 年 12 月 29 日通过、于 199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后不时的修改、补充或修 订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205 号,中国证监会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颁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 》 (深证上〔2026〕549 号) 已公布并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 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统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且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 人民币元,上下文另有说明的除外 4 正 文 1. 2025 年 6 月 4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议案》 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并决定将该等议案提交同日召开的发行人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上述董事会会议召开形式及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