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NGDA PARTNERS http://www.fangdalaw.com 电子邮件 E-mail: email@fangdalaw.com 电 话 Tel.: 86-10-5769-5600 传 真 Fax: 86-10-5769-5788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一号 北京嘉里中心北楼 27 层 邮政编码:100020 27/F, North Tower, Beijing Kerry Centre 1 Guanghua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RC 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指派律师出席新 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与表决和召集会议人员的资 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其他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公开颁布并生效的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中国境内法律”,仅为本法律意见书说明之 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 法规)以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中国境内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境内法律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发表任何 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基于以下假设: (1)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 本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 (2)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1 本所及指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和《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年度股 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以下简称“《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公告》”)已分别于 2026 年 5 月 28 日和 2026 年 6 月 11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司另亦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网站向公司 H 股股东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股东通告。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26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12 号新 华保险大厦 21 层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6 年 6 月 26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2026 年 6 月 2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根据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8 日公告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 开日期已达 20 个工作日,符合有关中国境内法律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 2 根据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11 日公告的《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公告》,公司关于增 加临时提案的公告日期距离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0 个工作日,本次股东 会的股权登记日未发生变更,符合有关中国境内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公告》 ,单独持有公司 31.34%股份的股东中央汇 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书面提交了临时提案,公司 董事会于 2026 年 6 月 10 日审议通过《关于提名黄耿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执行 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11 日发布了《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公 告》 ,增加临时提案《关于选举黄耿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基 于前述客观情况,公司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 材料》进行了更新,增加了前述临时提案的内容,未修改或增加其他议案内容。 前述更新不构成对本次股东会原有议案内容的实质性修改,符合中国境内法律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有关符合中国境内法律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关于参与表决和召集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共计 1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1,624,551,0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的 52.0765%。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及现场投票 合并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77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1,672,512,5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3.614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 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等 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中国境 内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H 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 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境内法律的规定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会。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 3 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包括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本所认为,参与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 下列议案: 议案 1:《关于 2025 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议案 2:《关于 2025 年度董事尽职报告的议案》 议案 3:《关于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议案 4:《关于 2025 年年度报告(A 股/H 股)的议案》 议案 5:《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议案 6:《关于续聘 2026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议案 7:《关于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 8:《关于选举黄耿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 1 至 8 为非累积投票议案。 上述议案 5、6、7、8 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公司已对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 投票结束后,公司结合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得出了最终的表 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对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1 至 8 已经本次股东会以普通决议程序表决通过,即同意 该等议案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已达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4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中国境内法律的规 定,亦符合《公司章程》,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中国境内法律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盖章) 师 虹 艾 慧 陈 琦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