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2026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 及 2026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6]字 0626 第 0471 号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2026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及 2026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6]字 0626 第 0471 号 致: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受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铝业”或“公司”)聘请和北京金诚 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中国铝业 2025 年年度 股东会、2026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及 2026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 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中 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 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会议的相关材料,并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会的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见证和核验。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的要求,以勤勉尽责精神, 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1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中国铝业 2025 年年度股东会、2026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及 2026 年第 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开,并分别在中 国大陆、中国香港地区依法进行了信息披露: 于 2026 年 5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 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中国铝业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2026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及 2026 年第 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的通知》,并于 2026 年 6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中国铝 业关于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合称“《会议通知》”)。 前述《会议通知》已列明召开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于 2026 年 5 月 8 日在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公告了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告》和《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通告》及相关委托表格和回执等文件,并于 2026 年 6 月 9 日在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公告了《2025 年年度股东会补充通告》及 经修订委托表格等文件(以下合称“H 股公告”)。H 股公告已列明召开本次会议 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1.会议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途径,公司股东可以在网 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26 日 14:00 在中国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62 号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办公楼会议室召开。 2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及 H 股公告,有权参加本次会议的人员为于股权登记日 (2026 年 6 月 22 日)登记在册的公司 A 股、H 股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1.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为6,637,765,7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930%。其中,A股股东及授 权代表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193,678,4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2751%;H股股东及授权代表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44,087,383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179%。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共3,61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35,247,1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834%。 综上,参加2025年年度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3,62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7,973,012,9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4764%。 2. 202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202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的A股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5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193,678,416股,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133%。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共3,613 3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335,247,133股,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071%。 综上,参加202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及 授权代表共3,62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528,925,549股,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9.4204%。 3. 202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 现场出席202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H股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数为1,445,412,496股,占公司H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6487%。 综上所述,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 的记载相符,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授权手续合法有效,出席本次会 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 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其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本所律师 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现 场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H股公告及会议相关材料,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1.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议案 (1)《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5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5年度审计报告及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5)《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 案》; 4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6)《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 (7)《关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的议案》; (8)《关于公司拟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接续购买2026-2027年度责任险的 议案》; (9)《关于公司拟为中铝香港投资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10)《关于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1)《关于公司2026年度境内外债券发行计划的议案》; (12)《关于提请股东会授予公司董事会增发H股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13)《关于提请股东会授予公司董事会回购A股、H股股份一般性授权的 议案》。 2. A股类别股东会审议议案 (1)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予公司董事会回购A股、H股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 案》。 3. 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议案 (1)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予公司董事会回购A股、H股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 案》。 经审查,本次会议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H股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现场投票情况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1. 2025 年年度股东会表决结果 5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占有表决权 同意票数 股份总数 占有表决权 反对票数 股份总数 (%) 7,920,813,312 99.3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