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69 证券简称:北京银行 公告编号:2026-031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278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7/9 - 2026/7/10 2026/7/10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本公司2026 年 5 月 21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本公司普通股总股本21,142,984,27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0.27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5,877,749,627.62元(含税) 。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7/9 - 2026/7/10 2026/7/10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ING BANK N.V.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 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 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本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0.278 元(含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转让股票时,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 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 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 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 47 号)的规定, 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502 元。如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 第 35 号)、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执行。 (3)对于对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 公司 A 股股票(简称“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 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相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502 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 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向公司主管 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 税率计算的应缴税额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 A 股的 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78 元 (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邮编:100033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6223826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