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28 证券简称:电投能源 公告编号:2026-05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 同意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970 号)核准,内蒙古电投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173,076,921 股新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6.0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499,999,946.0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 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457,025,345.64 元。 本次募集资金已于 2026 年 6 月 25 日全部到账,上述募集资金到 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 资报告》(容诚验字[2026]100Z0101 号)。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设立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 1 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公司分别与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和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共同签订了《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募集资金四方 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协议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 议》(以下简称“《四方协议 2》”)《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五方协议 1》”)《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五方协议 2》”)。 截至 2026 年 6 月 25 日,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内蒙古电投 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呼和浩 特新城支行 国家电投集 团内蒙古白 音华煤电有 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呼和浩 特新城支行 国家电投集 团内蒙古白 音华煤电有 限公司 国家电投集 团内蒙古白 音华煤电有 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呼和浩 特新城支行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呼和浩 特新城支行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西乌珠 穆沁旗支行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霍林河支行 内蒙古白音 华铝电有限 公司 国家电投集 团内蒙古白 音华煤电有 募集资金用 途 本次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 05500101040032956 4,454,999,946.54 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 资金项目 国家电投内 蒙古白音华 自备电厂可 05500101040032980 0 再生能源替 代工程 300MW 风电项目 露天矿智能 化改造及矿 05500101040032964 0 用装备更新 项目 标的资产补 充流动资金 05500101040032972 0 或偿还贷款 项目 白音华铝电 公司 500kA 电 05306401040012222 0 解槽节能改 造项目 国家电投内 155595037150 0 蒙古白音华 自备电厂可 专户账号 2 存储金额(元)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存储金额(元) 限公司铝电 分公司 国家电投集 团内蒙古白 音华煤电有 限公司露天 矿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霍林河支行 152395038755 0 募集资金用 途 再生能源替 代工程 300MW 风电项目 露天矿智能 化改造及矿 用装备更新 项目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存在差异,系统计口径不 同 ; 存 储 金 额 系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4,499,999,946.00 元 , 扣 除 含 税 承 销 费 合 计 44,999,999.46 元,剩余募集资金 4,454,999,946.54 元汇入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开立的账号为 05500101040032956 的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内。 三、《三方协议》、《四方协议》、《五方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三方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 特新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05500101040032956,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用 途包括国家电投内蒙古白音华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 300MW 风电项目、白音华铝电公司 500kA 电解槽节能改造项目、露天矿智能 化改造及矿用装备更新项目、支付本次重组现金对价、中介机构费用 及相关税费及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贷款,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3 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 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 合深交所主板监管规则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 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 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 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 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 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 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 信息。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 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 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 况进行持续督导。丙方应当依据深交所主板监管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 4 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 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项目组成员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 (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 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 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 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 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 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 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 相符,并对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进行形式审核。 8、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 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丙 方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 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 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5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 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 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 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 方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 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 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 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同意以提交位于北京的 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 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二)《四方协议 1》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白音华煤电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 新城支行(以下简称“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丁方”)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6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