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首次 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6SZ000021号 二〇二六年四月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 期行权条件及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预留授予第一个 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6SZ000021号 致: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旺电子”或“公司”“上市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及注销”)、首次授 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预留授予第一 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宜(以下简称“本次 行权及解除限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景旺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草案)》”)等有关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注销、本次行权及解除限售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对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 1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材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 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 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注销、本次行权及解除限售涉及的法律事 宜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回购注销及注销、本次行权及解除限售事宜所涉 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 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 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回购注销及注销、本次行权及解除限 售事宜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起上报。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 次回购注销及注销、本次行权及解除限售事宜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 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及注销、本次行权及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的批准与授权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激励计划(草案)》,并将其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24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2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4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 划相关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2024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 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24年4月23日至2024年5月3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进行了核查并于2024年5月15日公告《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认为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 的公示程序合法、合规,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4、2024年5月20日,公司召开了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 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 出具了公司《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 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 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者泄露激励计 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5、2024年6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3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6、2025年3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5年7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 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议案》《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 条件及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 意见。 8、2026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二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注 销、本次行权及解除限售事宜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 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及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及注销的依据及数量 1、因激励对象离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注销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其已获 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 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不高于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026年4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因存在部分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情形, 4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需对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31,56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对 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90,900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2、因个人层面考核未完全达标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注销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 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 例……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 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 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 行权比例……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2026年4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