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 2 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6]第 130 号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100020) 16-21F, Tower B, ZT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0 Chaoyangmen Nandajie,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10-58137799 Fax: 8610-58137788 www.dentons.cn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6]第 130 号 致: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指南 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6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十四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13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6 年 6 月 29 日 15 时 00 分,本次股东会于北京市昌平区七北路 42 号院 TBD 云集中心 2 号楼 1 单元 5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因公司董事长因公外出,线上 参会,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6月2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29日9:15-15:00的 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北 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指南 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的出席对象为: 1. 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 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 2.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聘请的律师; 4. 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588人,代表股份合计 259,915,0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2283%。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和股东代表共9人,所代表股份共计234,358,4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0762%。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 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79人,代表股份25,556,5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22%。 3.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580人,代表股份25,556,669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22%。其中现场出席1人,代表股份100股;通过 网络投票579人,代表股份25,556,569股。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 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 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 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3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股东会2026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00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00 《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经公司第十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议案4.00由全 体董事回避表决,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议案情况详见公司于2026年6月13日在 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议案 1.00、2.00、3.00 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 4.00 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公司将对上述议案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 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 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 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 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四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名称 1.00《关于修订〈公司 章程〉的议案》 投票情况 现场投票情况 同意(股) 234,358,438 4 反对(股) 弃权 0 0 网络投票情况 25,279,102 242,831 34,636 合计 259,637,540 242,831 34,636 25,279,202 242,831 34,636 其中中小投资 者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 通过。 议案名称 2.00 《关于修订〈股东 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 现场投票情况 234,358,438 0 0 网络投票情况 20,309,265 5,125,445 121,859 合计 254,667,703 5,125,445 121,859 20,309,365 5,125,445 121,859 其中中小投资 者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 通过。 议案名称 3.00 《关于修订〈董事 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 现场投票情况 234,358,438 0 0 网络投票情况 20,282,565 5,153,945 120,059 合计 254,641,003 5,153,945 120,059 20,282,665 5,153,945 120,059 其中中小投资 者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 通过。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4.00 《关于修订〈董事、 现场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 228,149,577 0 0 25,222,730 301,703 32,136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 制度〉的议案》 网络投票情况 5 合计 2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