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68 证券简称:鼎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9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鼎通科技”)已 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266 号), 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 请。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93,000.00 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 6 年,每 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数量 930,000 手(9,300,000 张)。本次发行的募集 资 金总额 为人民币 93,000.00 万元,扣除 各项发行费 用(不含 税)人 民 币 11,593,867.91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918,406,132.09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全部到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 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6〕7-21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10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署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需要开设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用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同时授权公司管 理层及其授权人士负责办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具 体事宜。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 司、公司全资子公司鼎通科技(长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鼎通”)开立 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 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松山湖支行、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 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长沙鼎通、东莞证券与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金霞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开户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名称 开户银行 鼎通科技(长沙)有限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长沙金霞支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松山湖支行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 支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43050176513600001416 8110901011402046849 528000016071376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东莞证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松山湖支行签署的《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松山湖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注释:协议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由上市公司直接实施,则上市公司为协议甲方,如果由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 制的其他主体实施,由上市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乙方和丙方共同签署三 方监管协议,上市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 管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为 8110901011402046849 , 截 至 元整(RMB 年 月 日,专户余额为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 他用途。 第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 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二) 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甲方实 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 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 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第四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 和使用进行持续督导。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甲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及时提供或者 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募集 资金使用台账、相关凭证等资料。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 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发现异常情况的,及时开展现场核查,督促甲 方整改并向交易所及有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五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红庆、包春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六条 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募集资金 存储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七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条的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八条 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反洗钱与反商业贿赂条款 9.1 本协议各方均清楚并承诺会严格遵守《反洗钱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公司法》等有关商业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各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洗钱和贿赂 及一切商业犯罪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受到法律的严惩。 9.2 各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 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 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9.3 各方均反对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工作人员为了本协议之目的与本协议 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第 2 款所列示的任何贿赂行为。各方承诺将合法合规 地为对方提供服务,并向对方完整披露相关情况。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经办人员 违反上述条款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条 通知: 10.1 各方在本协议中填写的联系方式(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 码等)均为真实有效。任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变更方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将变更 信息送达至对方在本协议填写的通讯地址。该等信息变更在对方收到更改通知之 日视为有效地址。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地 址:中国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周屋社区银珠路七号 邮 编:523000 联系人:王晓兰 电 话:0769-85377166 手 机:18820796932 Email :viking@dingtong.net.cn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松山湖支行(乙方) 地 址: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总部一路 6 号 2 栋 邮 编:523808 联系人:唐诗林 电 话:17620475387 手 机:17620475387 Email: tangshilin_gz@citicbank.com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 地 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25 楼 邮 编:523000 保荐代表人 A:李红庆 身份证号码:****************** 电 话:0769-22119285 手机号:13266298772 邮 箱:lihongqing@dgzq.com.cn 保荐代表人 B:包春丽 身份证号码:****************** 电 话:0769-22119285 手 机:13683573278 Email :baochunli@dgzq.com.cn 10.2 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一方对其他方的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