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议事规则以中文拟就,英文翻译仅供参考。如本议事规则的中文 与英文版本有任何差异,概以中文版本为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提案的提出、征集与审核 ............................................................................. 1 第三章 会议的通知及变更 ......................................................................................... 3 第四章 会议的登记 ..................................................................................................... 4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 ..................................................................................................... 5 第六章 表决与决议 ..................................................................................................... 7 第七章 休会 ................................................................................................................11 第八章 会后事项及公告 ............................................................................................11 第九章 附则 ............................................................................................................... 12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维护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 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 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简称“ 《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简称“有关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 以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对公司、 全体股东、出席及列席股东会的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 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 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 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法及依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公司 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监管规则、 《公司章程》及 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第六条 提案的提出、征集与审核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 1 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有关监 管规则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前述召集人指根据本规则及 《公司章程》规定有权召集股东会的人。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七条 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征得审计与内控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2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与内控委 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境内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 时,向境内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 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 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议案涉及《公司章程》第八十五条所列情形时,视为变更或者废 除 A 股或者 H 股股东的权利,董事会应提请 A 股或者 H 股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会议的通知及变更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通知应由会议召集人负责按照《公司章程》第六十三 条的规定发出。 会议召集人包括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个完整营 3 业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个完 整营业日或者十五日(以较长者为准)前(不含会议召开当日)发出书面通知。 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 股东会通知应当以《公司章程》规定的通知方式或者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向股东(不论在股东会上是否有表决权)送出。 本条所称营业日是指香港联交所开市进行证券买卖的日子。 第十七条 A 股或者 H 股股东会的通知只须送达有权在该类股东会上有表决 权的股东。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在 原定股东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四章 会议的登记 第二十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