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颜 爱中律师、刘欣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会议”)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本次股东会召开有关的文 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现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 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6 年 6 月 16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等指定媒体上刊登了《扬 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扬州 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根据本所 律师见证,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7 月 3 日(星期五)下午 13:30 在江苏省扬州市 邗江区新甘泉路 68 号扬杰科技 5 号厂区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副董事 长刘从宁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网 法律意见书 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7 月 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7 月 3 日上午 9:15 至当日下午 3: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 15 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会讨论事项;本次股东会的 召开时间、地点与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股份总计 260,738,858 股,占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47.987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 543 人,代表股份 10,018,669 股,占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1.8439%。 据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 552 人,代表公司股份 270,757,527 股,占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49.8314%。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 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二)本次股东会的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前宣布了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法律意见书 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三)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对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进行表 决: 1、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上述议案予以投票 表决,没有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按《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得了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 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 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许郭晋 经办律师: 颜爱中 经办律师: 刘 欣 二〇二六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