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67 证券简称:新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4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 宁夏新化化工有限 公司 浙江新耀循环科技 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 实际为其提供的 担保余额(不含 本次担保金额) 是否在前期预计 额度内 本次担保是否有 反担保 11,000.00 万元 87,000.00 万元 是 否 1,000.00 万元 21,000.00 万元 是 否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 元)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 一、担保情况概述 0.00 万元 140,300.00 万元 42.05 □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0%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 ☑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单位提供担 保 不适用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化股份”或“公司”)为满足子 公司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新化”)、浙江新耀循环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新耀循环”)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求,保证子公司生产经营 活动的顺利开展,公司为宁夏新化、新耀循环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具体情况如下: 被担保方 银行 合同类型 最高本金(万元) 宁夏新化 中国农业银行建德市支行 《保证合同》 11,000 新耀循环 宁波银行杭州分行 《最高额保证合同》 1,000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合并报表范围内申 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相应担保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6 年度为合并报表范 围内公司及子公司提供综合授信业务提供对外担保,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 22.855 亿元人民币。单日最高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前述审议的担保额度,在前述 额度内可滚动使用。该议案经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本次新增担保金额在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须再次 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情况: 担保方 被担保方 (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担保 方持 股比 例 被担保 方最近 一期资 产负债 率 (3.31) 截至目前担 保余额(万 元) 是否 有反 担保 17.00% 9,900.00 是 (一)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下的公司及子公司 公司 江苏馨瑞香料有限公司 51% 江苏新化 化工有限 公司 江苏兴福电子材料有限公 司 65% 59.09% 10,400.00 否 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 100% 92.10% 98,000.00 否 浙江新耀循环科技有限公 司 51% 102.36% 22,000.00 否 140,300.0 0 - (二)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的子公司 公司 总计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 法人 被担保人名称 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 被 担 保 人 类型及 上 市 全资子公司 公司持股情况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00% 法定代表人 王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1200MA76HKXH17 成立时间 2020-04-23 注册地 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煤化工园区新化路西侧 注册资本 16,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合成香料产品、含膦化学品生产销售(不含危险化学 品);其他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自营进 出口;技术咨询服务;技术转让服务;催化剂的技术研 究开发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项目 2026 年 3 月 31 日 2025 年 12 月 31 日 /2026 年 1-3 月(未 /2025 年度(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122,713.56 122,472.82 负债总额 113,017.88 112,142.59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资产净额 9,695.68 10,330.23 营业收入 8,011.22 27,589.72 净利润 -731.03 -1,133.69 2.浙江新耀循环科技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 法人 被担保人名称 浙江新耀循环科技有限公司 被 担 保 人 类 型及 上 市 控股子公司 公司持股情况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51% 法定代表人 郝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82MACU27T78T 成立时间 2023-08-08 注册地 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大洋镇工业功能区新化化工综合 办公楼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新能源汽车废旧动 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再生 资源加工;再生资源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资源循环利用 服务技术咨询;常用有色金属冶炼;非金属废料和碎屑 加工处理;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项目 2026 年 3 月 31 日 2025 年 12 月 31 日 /2026 年 1-3 月(未 /2025 年度(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12,554.52 11,869.94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负债总额 12,850.31 12,112.20 资产净额 -295.79 -242.26 营业收入 2.22 3,954.91 净利润 -53.53 -333.81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担保协议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支行 债务人: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 保证人: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 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 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 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 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 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 年。 (二)担保协议 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债务人:浙江新耀循环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本合同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保 证人的,则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 部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范围: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 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 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 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 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 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 保证期间: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 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 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 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 到期之日起两年。 5.保理融资(包括基于核心企业付款承诺的无追保理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 为应收账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 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宁夏新化、新耀循环经营和业务发展需求,符合公 司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