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贵公司委托,指 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 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独立、客观、公正地审查了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 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 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 2 — 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经办律师无 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 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 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 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 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 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6 月 9 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会的决议,并分别于 2026 年 6 月 10 日、2026 年 6 月 19 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和会议 资料。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 — 3 — 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事项以公告形 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通知 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25 日 11:00 在云南 省曲靖市麒麟区翠峰西路 117 号公司本部九楼三会议室召开。会 议由董事长杨美彦先生主持。 3.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 6 月 25 日。其中,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vote.sseinfo.com)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5 日 9:15-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 .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 — 4 — 法律意见书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4 人,代表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 1,980,675,368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9.2963%,均为股权登记日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共 计 2417 人 , 代 表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114,010,7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18%。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认证。 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 股东会。 4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5.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杨美彦先生主持。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 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5 —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 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待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 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表决了《关于审议< 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的议案》 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对中小股东投票进行单独计票。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6 — ( 以下为《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 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的签字盖章页, 无正文 ) 云南建广律师事务册 负 责人 : 张慧 承办 律 师: 李翰杰 承办律师: 杨炀 二O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