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申能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十八次(2025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邮编:200120 传真:021-2051199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申能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十八次(2025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申能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第四十八次(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申 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6 年 6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并决议召开本 次股东会。 2、2026 年 6 月 4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申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第四十八次(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 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3、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26 日 13:30 在上海市徐汇区东安路 8 号青松城大酒店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6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6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0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504,246,92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6018%。 2、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 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 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本次股东会。 4、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 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申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498,673,81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410%; 反对 4,731,84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1350%;弃权 841,262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40%。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审议通过《申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498,726,7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425%; 反对 4,710,27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1344%;弃权 809,862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31%。 3、审议通过《申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498,675,9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410%; 反对 4,681,64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1336%;弃权 889,297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54%。 4、审议通过《申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99,782,3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726%; 反对 3,594,44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1026%;弃权 870,097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4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06,037,74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622%; 反对 3,594,443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76%;弃权 870,097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02%。 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6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并支付其 2025 年度审计报酬的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498,875,67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467%; 反对 4,847,84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1383%;弃权 523,397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5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05,131,038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701%; 反对 4,847,84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13%;弃权 523,397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86%。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6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支付其 2025 年度审计报酬的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499,120,69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537%; 反对 4,074,47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1163%;弃权 1,051,747 股,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05,376,05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491%; 反对 4,074,478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22%;弃权 1,051,747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87%。 7、审议通过《公司与上海燃气有限公司关于天然气管输、购销业务的日常 经营性关联交易的报告》 关联股东申能(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 表决结果:同意 872,119,72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641%; 反对 4,738,44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5399%;弃权 842,99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96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04,920,851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025%; 反对 4,738,443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61%;弃权 842,99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14%。 8、审议通过《公司与申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资金往来的日常经营性关联交 易的报告》 关联股东申能(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 表决结果:同意 848,046,60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6.6213%; 反对 28,809,92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3.2824%;弃权 844,625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96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80,847,731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4495%; 反对 28,809,928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85%;弃权 844,625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20%。 9、审议通过《公司与上海申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的日常经营 性关联交易的报告》 关联股东申能(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 表决结果:同意 872,078,08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593%;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反对 4,223,24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4812%;弃权 1,399,825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59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04,879,21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