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 18 号百扬大厦 11 楼 邮编:610000 法律意见书 11F,Square One,No.18 Dongyu St. ,Jinjiang District,Chengdu,PRC 电话/TEL:(028)87747485 传真/FAX: (028)86512848 网址/WEBSITE:www.kangdacdlawyers.com/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成都)股会字【2026】第 0025 号 致: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路桥”)的委托,指派龚星铭、田镇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或者“经办律师”)列席了四川路桥在 2026 年 6 月 24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四川路桥 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出 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四川路桥董事会于 2026 年 6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四川路桥 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该通知列明了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并说明了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共 2 项,分别为: 1 法律意见书 1、《关于制定<四川路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及其子议案《关于选举唐英凯先生为公司第九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按通知的时间和地点于 2026 年 6 月 24 日下午 14:30 在成 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 12 号召开。股东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4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本次股东会无临 时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四川路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6,239,586,811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71.7558%。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 302 名,代表股份 78,050,408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0.8976%。 即通过网络和现场对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合 计 306 名,代表四川路桥股份 6,317,637,219 股,占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72.6533%。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四川路桥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羊勇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按通知的时间、地点举行,并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 2 法律意见书 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2026 年 6 月 18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四川路桥股票的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也均已得到有效授权。同时,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四川路桥的 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出席本次股东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四川路桥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 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当众公布表决结果。 经核查,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第 2 项议案《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及其子 议案《关于选举唐英凯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 已经取得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以累积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并且,本次股 东会就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予以单独计票。 经核查,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其他议案为非累积投票、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取得 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四川路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签署页附后) 3 法律意见书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