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瑞新材”或“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联瑞新材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 地点的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5〕2577号),同意江 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695,000,000.00 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6,950,000张 (695,000手)。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95,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 用 总 额 人 民 币 6,345,047.16 元 ( 不 含 税 ) 后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688,654,952.8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1月14日全部到位,业经华兴会计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验 证 , 并 于 2026 年 1 月 15 日 出 具 了 “ 华 兴 验 字 [2026]25007510111号”的《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投资总额 1 高性能高速基板用超纯球形粉体材料项目 42,323.98 25,500.00 2 高导热高纯球形粉体材料项目 38,768.81 24,000.00 1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3 补充流动资金 合计 20,000.00 20,000.00 101,092.79 69,500.00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 自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以来,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审慎推进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基于公司未来战略布局,为满足产能规模扩大带来的生 产场所扩张需求,并为后续高效发展预留充裕空间,同时根据公司日常经营的实 际情况和场地建设实际进展,公司决定对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进行适当调整。 增加江苏省连云港市高新区新浦工业园道浦路西珠江路北作为“高性能高速基板 用超纯球形粉体材料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实施地点。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高性能高速基板 用超纯球形粉体 材料项目 实施地点 新增前 新增后 江苏省连云港市高 新区新浦工业园振 兴路东 实施地点一:江苏省连云港市高新区新浦工业园振兴路东 实施地点二:江苏省连云港市高新区新浦工业园道浦路西 珠江路北 四、本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影响 增加实施地点后本项目将在江苏省连云港市高新区新浦工业园振兴路东及 道浦路西珠江路北两处进行建设,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备案、环评等相关手 续。同时江苏省连云港市高新区新浦工业园振兴路东地块毗邻道浦路西珠江路北 地块,增加本项目实施地点能进一步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优化整体布局,便于统 筹规划和统一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综上,本次部 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具有可行性。 本项目增加实施地点是根据公司经营需要,结合募投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的合 理调整,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未改变募投项目 的实施方式、实施主体、投资总额以及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会对募投项目的 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2 五、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议案》,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未改 变募集资金的用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本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 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综上,保荐机构 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