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 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沈法意[2026]字 0709 第 1890 号 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1号楼61层 110031 电话:024-2334 2988 传真:024-2334 1677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目 释 录 义 ......................................................................................................................... II 一、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作废、归属相关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 2 二、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的具体内容 ........................................................................... 4 三、本次作废的具体内容 ........................................................................................... 6 四、本次归属的归属条件及成就情况 ....................................................................... 6 五、结论意见 ............................................................................................................... 9 I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释 义 除非另行特殊说明,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简称 全称 公司 指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 计划 指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 本所 指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本次授予价格调整 指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 本次作废 指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本次归属 指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达成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 励信息披露》 《激励计划(草案)》 指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考核管理办法》 指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II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 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沈法意[2026]字 0709 第 1890 号 致: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 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本次作废及本次归属相关事项,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激励方案(草案)》《考 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有 关说明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 1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作出判断; 3.公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 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 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 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 出任何保证;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 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上交所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票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在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作废、归属相关事 项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5 年 4 月 2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认为公司实施 本次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 票激励计划。 (二)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2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议并办理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决定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核实<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认为本次股票激励计划 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激励计划。公司监事会 对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5 年 5 月 14 日发表了《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四)2025 年 5 月 20 日,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烟 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议并办理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披露了《烟台睿创微 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5 年 7 月 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2025 年 7 月 1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 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 2025 年 7 月 11 日为授予日,向 25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6.34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为 28.39 元/股。 (六)2025 年 7 月 11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确定 3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