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百奥赛图(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百奥赛图(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百奥赛图(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百奥赛图(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 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常年法律服务协议》的约定及 受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百奥赛图(北京) 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1 法律意见书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1.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2026 年 6 月 5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了 《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及地 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 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 及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2 法律意见书 1.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25 日 14:00 在北京市大兴区宝参 南街 12 号院 2 号楼 1F-5 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沈月雷先生主持。 3.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 6 月 25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5 日 9:15-9: 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5 日 9:15-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0 名,代表 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85 名,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 H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 名。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 符合资格。 3.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 会。 4.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3 法律意见书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方式。本次现场投票股东 0 名,其他股东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待网络投票表 决结束后,公司统计了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1,186,7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87%;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3%;弃 权 2,8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0%。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2.《关于回购公司 H 股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1,186,5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8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4,1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47,817,95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3.《关于增发公司 H 股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4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299,018,7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2789%;反对 2,168,9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7201%; 弃权 2,8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47,785,1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 99.9778 %;反对 32,7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022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4.《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9,303,0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3733%;反对 1,884,6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6257%; 弃权 2,8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47,787,9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 99.9796 %;反对 30,0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020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5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百奥赛图(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魏海涛 经办律师: 刘宜矗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