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专项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专项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430号 致: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接受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第 7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法 律法规”)以及《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就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 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公司本次差 异化分红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本所对本法律意见的出具特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 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计算、复 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1 3.本所律师在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 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 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 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上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 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的依据。 5.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差异化分红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 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及依据 2024 年 2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A 股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回购公司 A 股股份。 根据 2024 年 3 月 29 日公司披露的《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回 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截止 2024 年 3 月 28 日,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回购计划已实施完毕。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130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50%, 最低成交价为 20.48 元/股,最高成交价为 27.78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3,152.78 万 元(不含交易费用)。”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确认,截至 2026 年 4 月 26 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尚持有 130 万股前述回购股票,占公司 A 股总股本的 0.5%。 2026 年 5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2 根据《监管指引第 7 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 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 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因此,公司回购账户持有的 130 万股股份不参 与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综上,公司参与分配的 A 股股本总数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时 A 股股权登 记日的股份总数存在差异,需实施差异化分红,本次差异化分红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监管指引第 7 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 2026 年 4 月 28 日公司披露的《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利 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公告》,“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母 公司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 39,414.90 万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 2025 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且扣除回购专户已回购股份的 股数为基数进行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如下: 1、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7 元(含税)。以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当日公司总股本 26,232 万股扣除回购专户已回购股份的股数 130 万股后的股数 26,102 万股为基数测算,公司将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9,657.74 万元(含税),本次公司现金分红比例占年度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利润 的 33.01%,9,657.74 万元均从 2025 年度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利润中提取。若在 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 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2、公司拟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每 10 股转增 4 股,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当日公司总股本 26,232 万股扣除回购专户已回购股份的股数 130 万股后的股数 26,102 万股为基数测算,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公司的总股 本为 36,672.80 万股。 3、根据《监管指引第 7 号》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 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利。”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计算 3 截至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申请日,公司总股本为 26,232 万股,扣除不参与利 润分配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 130 万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总数 为 26,102 万股。 以本申请日当日(2026 年 6 月 8 日)的收盘价格 162.34 元/股计算,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司本次拟向全 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7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不送红股。 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为 0.37 元/股,根据实际分配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 价格=(前收盘价格-实际分配的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162.34-0.37)÷(1+0.40)≈115.6929 元/股。 虚拟分配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 利)÷总股本=(261,020,000×0.37)÷262,320,000≈0.3682 元/股。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 例)÷总股本=(261,020,000×0.40)÷262,320,000≈0.3980。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162.34-0.3682)÷(1+0.3980) ≈115.8597 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 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115.6929-115.8597|÷115.6929≈0.14%<1%。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 值在 1%以下。 四、结论意见 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监管指引第 7 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 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