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88 证券简称:国城矿业 公告编号:2026-058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进展公告 国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概述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国城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城集团”)一致行动人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建新集团”)与杭州吉城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杭州吉城”)于2026年6月29日签署了《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 杭州吉城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 协议书》(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书》”),建新集团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 向杭州吉城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59,253,386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5.00%。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书》的约定,交易价格为《股份转让协议书》 签署前一交易日公司二级市场收盘价的95%,即为人民币30.64元/股,合计人民 币1,815,523,747元。国城集团、建新集团与杭州吉城于2026年7月1日签署了《< 股份转让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国城集团及建新 集团同意根据《补充协议》之条款和条件向杭州吉城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无限售 条件的流通股份59,253,3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 交易价格为《补充协议》签署前一交易日公司二级市场收盘价的90%,即为人民 币30.80元/股,合计人民币1,825,004,288.80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1 日、2026 年 7 月 3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上刊登的《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2026-051)、《关于股东权益 变动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5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修 订版)》、《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修订版)》。 1 二、本次权益变动进展情况 (一)签订补充协议二的情况 公司收到国城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建新集团通知,国城集团、建新集团与杭 州吉城于 2026 年 7 月 10 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二》(以下 简称“《补充协议二》”),国城集团及建新集团同意根据《补充协议二》之条 款和条件向杭州吉城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59,253,386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根据《补充协议二》的约定,交易价格为《补充协议二》 签署前一交易日公司二级市场收盘价的 94.68%,即为人民币 30.80 元/股,合计 人民币 1,825,004,288.80 元。 (二)股份转让双方情况介绍 1、转让方基本情况 (1)建新集团基本情况 名称 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55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甘肃省陇南市徽县城关镇桥西社区银杏路11号三楼301室 通讯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6区19号楼11层 法定代表人 吴城 经营期限 1998年12月18日至2099年12月31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21227710290209J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金属矿石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 工产品);建筑材料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 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仪器仪表销售;橡胶制品销售;塑 料制品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 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2)国城集团基本情况 名称 国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城北街368号绿谷信息产业园绿谷一 号楼2002-2 2 通讯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6区19号楼11层 法定代表人 吴城 经营期限 2017年9月26日至长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1100MA2A0QRN01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实业投资,矿业投资,房地产投资,矿产品及 金属国内贸易,国家准许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 吴城先生直接持股57.65% 2、受让方基本情况 名称 杭州吉城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出资额 50025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东冠路868号16楼1602室 通讯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东冠路868号16楼160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 陈圣杰 派代表 经营期限 2026年6月29日至2041年6月29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8MAKH75NE1A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 经营范围 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国城集团及建新集团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769,166,913股,占公司总股本64.90%。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国城集团及建新集团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 709,913,527股,占公司总股本59.90%。建新集团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国城集团 仍为公司控股股东,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 动完成前后的持股情况如下: 3 本次权益变动前所持股份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 比例 数量(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所持股份 数量(股) 占总股本 比例 国城集团 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 318,160,511 26.85% 278,907,125 23.54% 建新集团 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 451,006,402 38.06% 431,006,402 36.37% 合计持有股 份 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 769,166,913 64.90% 709,913,527 59.90% 注:除特别说明外,本公告中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 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四)《补充协议二》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转让方一: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甲方二/转让方二:国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杭州吉城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一条 交易价款及支付方式 1.1 交易价款: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 引》规定的前提下,各方协商一致后同意,受让方受让标的股份的每股单位价格 为本补充协议二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二级市场收盘价的94.68%,即人民币 30.80元/股(按该比例测算单价为30.799元/股,各方协商向上取整至30.80元/股), 即受让方受让标的股份的交易价款合计为人民币1,825,004,288.80元(大写:壹拾 捌亿贰仟伍佰万零肆仟贰佰捌拾捌元捌角整),即30.80元/股×59,253,386.00股, 其中转让方一应得交易价款为616,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亿壹仟陆佰万 元整),转让方二应得交易价款为1,209,004,288.8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贰亿零 玖佰万肆仟贰佰捌拾捌元捌角整)。 1.2 第三笔款项:在标的股份完成中登公司过户登记后一个月内,受让方应 向转让方支付剩余款项合计525,004,288.80元(大写:人民币伍亿贰仟伍佰万肆 仟贰佰捌拾捌元捌角整),其中,应向转让方一支付177,206,510.63元(大写: 人民币壹亿柒仟柒佰贰拾万陆仟伍佰壹拾元陆角叁分整),应向转让方二支付 347,797,778.17元(大写:人民币叁亿肆仟柒佰柒拾玖万柒仟柒佰柒拾捌元壹角 柒分整)。 4 第二条 其他 2.1 本补充协议二经各方签署(公司、合伙企业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执 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后生效。 2.2 除本补充协议二明确约定外,本补充协议二简称及用语以转让协议及补 充协议为准。 2.3 本补充协议二与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二约 定为准。本补充协议二未作约定的,以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内容为准。各方一致 确认,本补充协议二为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转让方一、转 让方二共同作为转让方,共同、连带履行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及本补充协议二项 下转让方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2.4 本补充协议二一式捌(8)份签订,各方各持贰(2)份,剩余贰(2) 份用于报主管机关审批或备案适用,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二未尽 事宜由各方另行友好协商确定。 三、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杭州吉城承诺,自通过本次交易取得上市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以任何直接、间接方式减持本次受让的公司股份。 3、本次协议转让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本次协议 转让不存在可能导致规避股份限售相关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转让方已作出 承诺的情形。 4、公司目前未与受让方开展产业协同合作,后续产业协同合作尚存在不确 定性。 5、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股份过户相关手续,因此本次交易 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6、因国城集团、建新集团与杭州吉城签署了《补充协议二》,国城集团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