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92 证券简称:电投水电 编号:临 2026-027 号 国家电投集团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191 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国家电投集团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83,978,863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1.3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361,999,883.68 元,扣除不含税发行 费 用 人 民 币 34,144,998.32 元 后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4,327,854,885.36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6 年 7 月 6 日全部到账,该等情况已经致 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国家电投集团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6)第 110C000221 号)。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独立财务顾问(联席主承销商)、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电投集团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管理。 截至 2026 年 7 月 15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 如下: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存储金额 募集资金用途 湖南省内风力发电项目和 国家电投集 中国工商银行 4,327,540 湖南桃源木旺溪抽水蓄能 3100020229 团水电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 ,084.59 电站、支付本次重组现金 200450685 有限公司 重庆两江分行 元 对价、中介机构费用及相 关税费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与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独立财务顾问(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甲方为国家电投集团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丙方 1 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丙方 2 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 1”与“丙方 2”合称为“丙方”)。该协议由上述协议各方共同签署,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与监管工作。上述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3100020229200450685,截至 2026 年 7 月 7 日,专户余额为 4,327,540,084.59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合理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必要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 1 指定的主办人李中生、刘一飞,丙方 2 指定 的主办人黄多、崔登辉、汪家富、尹一凡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主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授权文件);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主办人。丙方更换主办人的,应当提前 3 个工作日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主办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等)。更换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主办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累计 3 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十一、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 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重庆仲裁。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 8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重庆证监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国家电投集团水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