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观韬(珠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珠海 二〇二六年六月 北京观韬(珠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正 录 文 ........................................................... 4 一、公司实施本次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 4 二、本次持股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 5 三、本次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 11 四、回避表决安排的合法合规性 .................................... 12 五、本次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的合法合规性 ................ 13 六、本次持股计划一致行动关系认定的合法合规性 .................... 13 七、本次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 14 八、结论意见 .................................................... 15 北京观韬(珠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珠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26ZH000027 号 致: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珠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电器”或“公司”)委托,作为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 划(以下简称“本次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专 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2025 年修订)》(以下简 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 年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执业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 简称“《执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珠海格 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格力电器本次持股计划的 相关事项出具《北京观韬(珠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 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北京观韬(珠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格力电器的委托,本所律师就本 次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涉及的法定程序、信息披露等进行了审查,并根据本 所律师对相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理解,就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 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相关会议文件、公司书面确认以及公司公 开披露文件等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资料。 就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公司已向本所承诺:(1)其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扫描件与原件, 及正本和副本,均在形式上、内容上完全一致;(2)其提供的文件中的盖章及/ 或签字均真实、有效;(3)其提供的文件及有关的陈述和说明均真实、准确、 完整、有效;(4)签署该等文件的各方已就该等文件的签署取得并完成所需的 各项授权和批准;(5)一切对本法律意见书有影响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 师充分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且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 律师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2.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 基于本所律师专业无法核查及作出判断的事实,本所和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主管 政府部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或者其它有关机构、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 件、书面说明或专业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有效的或者 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当时有效的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出具。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公司本次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公 司本次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发表意见,也 不对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投资决策、财务分析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 报告和中国法律之外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如对有关财务数据、 会计处理或专业结论进行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该等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 2 北京观韬(珠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性和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对于该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无核查和 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5.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 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合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或本所律师从 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文件或信息,本所律师直接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6.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次持股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 一,随其他材料一并报送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持股计划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 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 意,任何人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或作片面的、不完整的引述或 解释,也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3 北京观韬(珠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公司实施本次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公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 定披露网站公告的相关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格力 电器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400192548256N 注册资本 560140.5741 万元 住所 珠海横琴新区汇通三路 108 号办公 608 法定代表人 董明珠 成立日期 1989-12-13 经营期限 无固定期限 登记机关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一般项目: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销售;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通用设备修理;家用 电器制造;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研发;气体压缩机械销售;气体压 缩机械制造;电机制造;电动机制造;电线、电缆经营;气体、液体分 离及纯净设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 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日用品销售;日用 家电零售;燃气器具生产;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非电力家用器具销售; 经营范围 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储 能技术服务;充电桩销售;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照明器具制 造;照明器具销售;电工仪器仪表制造;电工仪器仪表销售;工业自动 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智能控制系统集成; 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通讯设备销售;信息系统集成 服务;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太阳能热发电装 备销售;泵及真空设备制造;泵及真空设备销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 产性废旧金属);余热发电关键技术研发;供冷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 4 北京观韬(珠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件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 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 料研发;机械设备研发;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研发;新能源原动设 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成电路芯 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销 售;集成电路制造;医用口罩零售;医用口罩批发;互联网销售(除销 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造;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 修;消毒器械生产;消毒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 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医用口罩生 产;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Ⅱ类医疗器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 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告,格力电器于 1996 年 11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股票简称为“格力电器”,股票代码为“000651”。 经核查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根据本所律师在“国 家企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