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22 证券简称:中天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6-029 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19 年 2 月 2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626 号文 《关于核准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核准, 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科技股份”或“公司”)向社会公 开发行面值总额 3,965,120,000.00 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发行价格为 100 元/张,共计 39,651,200 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965,120,000.00 元, 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 42,396,560.00 元,公司实际收到主承销商高盛(中 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盛中国”)汇入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3,922,723,440.00 元。本次募集资金已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验,并出具中兴华验字(2019)第 020009 号《验资报告》。公司依照规定对募 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监管 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 况 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22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开立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新型储能低碳智造项目”募集资金的管理、存储和使用, 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指定人士与保荐人、相应拟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等规定,对于变更后的新项目,中天科技股份(本次发行主体)、中天 储能科技有限公司就变更投向后募集资金的监管,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及保 1 荐机构(主承销商)高盛中国,于 2026 年 6 月 26 日在南通市签订了《江苏中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天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经济技 术开发区支行与高盛(中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监管协 议》(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6 年 6 月 26 日,公司本次新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放情况如 下: 开户公司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 余额 中天储能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新型储能 科技有限 公司南通经济技术 326008605015003047556 公司 用途 0 开发区支行 低碳智造 项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中天储能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一、甲方二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高盛(中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各方经协商,达成如 下协议: 1 、甲 方 二已 在 乙 方开 设 募集资 金 账户 (以 下 简称 “专户 ”),账 号为 326008605015003047556,截至 2026 年 6 月 26 日,账户余额为 0 元。该专户资 金仅用于甲方二实施新型储能低碳智造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 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 2 续督导工作。 丙方还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对甲方的监督权。甲方和乙 方应当配合丙方不时通过现场调查、书面问询方式对甲方行使监督权。丙方每半 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洋、黄云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二的专户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应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同时抄送给丙方,电子或纸质均可。 6、甲方二单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 方应当在该情况发生后的下一工作日当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若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其他未配合丙方调 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9、若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 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向其他各方负有的 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就其遭受的损失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1、本协议于各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直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 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终止。 12、本协议正本一式柒份,甲方一执两份,其余各方各执一份,其余正本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每份正本具有相同的法律 3 效力。 特此公告。 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6 月 26 日 备查文件 《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天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高盛(中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之监管协议》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