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95 证券简称:菲利华 公告编号:2026-46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再审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审查阶段;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3、涉案金额:202,419,745 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二审判决已经生效,再审审查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 行。目前案件进入再审审查阶段,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 支持再审申请两种可能性,最终审查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菲利华”)于近日收到中 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26)最高法民申 2562 号《应诉通知书》,获悉再 审申请人武汉鑫友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肖正发、陈宜平因不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 (2023)最高法知民终 2467 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现已进入再审 审查阶段,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就自然人陈宜平、武汉鑫友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自然人肖正发侵害技术秘密纠 纷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 2023 年 1 月 6 日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 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鄂 01 知民初 7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基于新发现的证据 和事实,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 申请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收到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鄂 01 知民初 7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3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 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42)。上诉期内,公司、自然人陈宜平、武汉 鑫友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自然人肖正发均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收 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最高法知民终 2467 号《上诉案件受理通知书》,最高人 民法院正式受理本案件。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0 日、2023 年 11 月 21 日刊登在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3-43、2023-66)。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最高法知民终 2467 号《民事判决书》, 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5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 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1)。 二、本次案件进展情况 武汉鑫友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肖正发、陈宜平因与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不 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最高法知民终 2467 号民事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 院送达的(2026)最高法民申 2562 号《应诉通知书》,具体如下: (一)案件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汉鑫友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肖正发、 陈宜平; 再审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二)再审请求 1、撤销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 2467 号民事判决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鄂 01 知民初 7 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 四、申请再审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相关二审判决已经生效,再审审查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目前案件进 入再审审查阶段,存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支持再审申请两种可能性,最终 审查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五、备查文件 (2026)最高法民申 2562 号《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