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关于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 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NO.6001 YITIAN ROAD,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86-755) 88265288 传真(Fax.):(86-755)88265537 网站(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 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 229 号 致: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蓝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 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6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 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以及《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信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6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 了《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 法律意见书 简称“《董事会公告》”),贵公司董事会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 召开时间和地点及延期召开的原因、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 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提前 15 日以公告 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 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 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 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6 年 7 月 16 日下午 15:00 在长沙市长沙县黄花镇漓湘东路 319 号蓝思科 技办公大楼一楼 VIP 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 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公司董事长周群飞女士因工 作原因无法主持本次股东会,经公司过半数董事推举,本次会议由董事饶桥兵先 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有权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6 年 7 月 9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全体 A 股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H 股股东、公司 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并通过现场投票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 法律意见书 代表股份 3,699,9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3%。 经信达律师查验,上述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 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提供的投票结 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A 股股东共 2,723 名,代表股份 208,529,5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632%。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的 A 股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 行认证。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 H 股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由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 行协助公司予以认定。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达律师、德 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 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 A 股股东及其代理人、其他会议 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 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会审议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6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6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5.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 核查,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 果。信达律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网络表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公告的议案均得以表决和 统计。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列入本次 股东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获得通过。具体为: 1、关于公司《2026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种 类 票数(股) 比例 A股 177,501,562 85.1280% 19,652,574 9.4252% 11,357,134 5.4468% H股 12,555,754 29.8091% 29,544,761 70.1434% 20,000 0.0475% 合计 190,057,316 75.8313% 49,197,335 19.6293% 11,377,134 4.5394%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2、关于公司《2026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种 类 票数(股) 比例 A股 177,620,262 85.1850% 19,548,474 9.3753% 11,342,534 5.4398% H股 13,638,954 32.3808% 28,461,561 67.5717% 20,000 0.0475% 合计 191,259,216 76.3108% 48,010,035 19.1556% 11,362,534 4.5336%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3、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法律意见书 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种 类 票数(股) 比例 A股 177,573,162 85.1624% 19,548,774 9.3754% 11,389,334 5.4622% H股 13,638,954 32.3808% 28,461,561 67.5717% 20,000 0.0475% 合计 191,212,116 76.2920% 48,010,335 19.1557% 11,409,334 4.5522%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种 类 票数(股) 比例 A股 198,321,161 93.4465% 2,553,263 1.2031% 11,355,134 5.3504% H股 41,296,515 98.0437% 804,00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