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99 证券简称:华友钴业 公告编号:2026-059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60,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 万 元(含)。 ● 回购股份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 回购股份用途: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 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 50 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审议 通过本次回购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 回购股份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 回购股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3 个月内。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截至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暂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上述人员或股东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方案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公司董事会决定变更、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情形,从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2.本次回购方案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存在因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12 个月后,公司可以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予以出售。若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 3 年内未实施出售,未实施出售部分可能存在予以注销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 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26 年 7 月 20 日以通讯方式临时紧急召开,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通知 的时限要求。会议由董事长陈红良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了本次董事会,以“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回购方案首次披露日 2026/7/21 回购方案实施期限 待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 3 个月 方案日期及提议人 2026/7/20 预计回购金额 60,000万元~100,000万元 回购资金来源 其他:自有或自筹资金 回购价格上限 50元/股 □减少注册资本 回购用途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用于转换公司可转债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回购股份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数量 1,200万股~2,000万股(依照回购价格上限测算) 回购股份占总股本比 0.63%~1.06% 例 回购证券账户名称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回购证券账户号码 B886029679 (一) 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充分维护公司价值及全体股东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提升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并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因素,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 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 本次回购股份系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 (二)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三) 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四)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3 个月内。公司将根据董事会决议,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进行回购。回购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2.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低限额,则回购期限自公司经营管理层决定终止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果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则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新发布的有关监管规定对上述公司不得回购股份的期间做出调整的,则公 司将按照调整后的新规执行。 (五)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股份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回购股份后续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出售。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 60,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 50 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 1,200 万股,回购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63%;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 100,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 50 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 2,000 万股,回购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1.06%。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回购用途 拟回购数量(万 占公司总股本的 拟回购资金总额 回购实施期限 股) 比例(%) (万元) 自公司董事会审 用于维护公司价 议通过本次回购 值及股东权益 1,200~2,000 0.63~1.06 60,000~100,000 股份方案之日起 3 个月内 (六)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 50 元/股(含),不高于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由公司董事会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将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七)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八) 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按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 60,000 万元(含)和上限人民币 100,000 万元(含), 回购价格上限 50 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数量为 1,200 万股至 2,000 万股,回购 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63%至 1.06%,回购股份转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库存股,公司总股本不会发生变化,预计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回购前 回购后 回购后 (按回购下限计算) (按回购上限计算)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股) (%) (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