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及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 年激励计划”)和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2026 年持股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6 年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一)关于 2026 年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事项 经审核,与会委员认为公司不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文件的拟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能够促进公司中长期激励机制的健全与完善,提升人才吸引力与团队稳定性,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了员工关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意见,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二)关于核实 2026 年持股计划持有人名单事项 经审核,与会委员认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名单均符合《关于上市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 2022 年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一)关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事项 经审核,同意董事会根据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将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 76,951 份股票期权注销。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 789 人调整为 781 人,董事会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程序在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次注销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项。 (二)关于调整公司各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事项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认真核查后认为,本次对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且本次调整已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对各期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三)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事项 经核查,根据《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行权条件,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781 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已满 足行权条件。本次行权符合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行权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为 781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三个行权期股票期权的自主行权手续。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