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正大中心 2 号楼 11-12 层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876666 传真:010-65876666-6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二零二六年七月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1 2 九安医疗、公司、上市 指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指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公司 本所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员 3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工持股计划、2026 年员 指 工持股计划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 参加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 4 持有人 指 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 工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5 持有人会议 指 6 管理委员会 指 7 标的股票 指 8 9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草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九安医疗普通股 A 股股票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指 案)》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指 法》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10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指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2026 年修订)》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11 《指导意见》 12 《公司法》 指 试点的指导意见》(2025 修订) 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法律意见书 13 《证券法》 指 14 《公司章程》 指 15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17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 ...........................................................................................................................1 目 录 ...........................................................................................................................3 正 文 ...........................................................................................................................3 一、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 3 二、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 4 三、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程序 ......................................................................... 8 四、 回避表决安排的合法合规性 ............................................................................. 9 五、 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的合法合规性 ............................................................... 10 六、 一致行动关系认定的合法合规性 ................................................................... 10 七、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 11 八、 结论意见 ........................................................................................................... 11 3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之 法律意见书 敬启者: 受九安医疗委托,本所担任九安医疗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并获授权为九安医疗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拟实施的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查阅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董事会会议文件、职工代 表大会文件、公司确认函等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 查询网络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九安医疗如下保证:九安医疗所提供的文件以 及所作陈述和声明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事实描述和结论得出的情形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九安医疗提供的所有扫描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上的签名、 印章均真实、合法、有效。 1 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 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 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在制作本法律意见书过程中,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经履行 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于其他业务事项,已经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 注意义务。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向九安医疗及相关人员发出了询问,并取得了九安医疗及相关人员对有 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九安医疗实施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2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公司前身柯顿(天津)电工电器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5 年 8 月 22 日,并于 2007 年 12 月 27 日由柯顿(天津)电工电器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 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天津市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651 号)的核准,公司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3,100 万股,并于 2010 年 6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 公司现持有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200006008904220 的《营业执照》,住所为天津市南开区雅安道金平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为刘毅,注册资本为 48,614.0322 万元,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 医疗设备租赁;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设备租赁;机械设备研发;机 械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制 造;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销售;信息技术咨 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 件开发;软件销售;软件外包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 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日用百货销售;家用电器销售;智能家庭消 费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母婴用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专用 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集成电 路销售;合成材料销售;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 的商品);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塑料制 品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 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三类医疗设备租赁;医疗器械互联 3 法律意见书 网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食品销售;投资管理。(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