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 2026-035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A 股普通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7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7/29 - 2026/7/30 2026/7/30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2026年 6 月 29 日召开的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全体 A 股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本行总股本59,085,551,061股为基 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41.36亿元(含税)。其中,A 股股本为 46,406,815,561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32.48 亿元(含税)。 连同已派发的 2025 年度中期现金红利,本行 2025 年全年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75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人民币103.40 亿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7/29 - 2026/7/30 2026/7/30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本行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 A 股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 A 股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 A 股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以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的现金红利由本行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行 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股东取得的现金红利所得,执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现金红利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本行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 0.07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 月)的,其现金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 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现金红利所得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本行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63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现金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行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由本行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人民币派发,并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3 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行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4)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其他 A 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本行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3636388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