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 85191300 传真:(86-10) 85191350 junhebj@junhe.com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 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 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755) 2939-5289 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 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西安分所 电话: (86-29) 8550-9666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传真: (86-571) 2689-8199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6-532) 6869-5010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3633-3401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纽约分所 电话: (1-737) 215-8491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6-898)3633-3402 传真: (852) 2167-0050 传真: (1-737) 215-8491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西雅图分所 电话: (1-425) 448-5090 重庆分所 电话: (86-23) 8860-1188 www.junhe.com 传真: (1-888) 808-2168 传真: (1-888) 808-2168 传真: (86-23) 8860-1199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1.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6月26日发布《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并于同日发布《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决定于2026年7月16日召开本次股东会。据此,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会通知》中有关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2026年7月16日,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 4.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 年 7月16日上午10:30在深圳市宝安区重庆路12号大族全球智造中心1栋4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高云峰主持。 5.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04,251,486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19.8379%。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表明贵公司截至 2026 年 7 月 10 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695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9,880,552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146%。 3. 根据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及《股东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股东会现场会议对议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与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2. 根据贵公司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清点,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大族激光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投票结果统计表》,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表决通过了以 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333,352,438股赞成,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