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与数量调整及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6)第 00440 号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分别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全称 华峰测控、公司、贵司 指 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 指 《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 (草案)》 本次授予 指 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的行为 本次调整 指 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与数量调整 激励对象 指 按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职工董事、核心技术人员和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考核办法》 指 《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公司章程》 指 《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 指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与数量调整及预留部分授予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 指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项目承办律师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与数量调整及预留部分授予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6)第 00440 号 致: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贵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指派律师为贵司实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律师根据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出具。 2. 贵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 面资料、副本资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进而保证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3. 本所律师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贵司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 查、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本所律师法律尽职调查工作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北京银泰中心 C 座 9 层、11 层和 12 层(除 11 层 1104 单元) Tel:010-8540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 明文件作出判断。 4.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贵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 计、财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文件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5.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 他材料一同公告,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北京银泰中心 C 座 9 层、11 层和 12 层(除 11 层 1104 单元) Tel:010-8540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 正 文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等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已经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如下: 1.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监事会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2.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5 年 7 月 10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 2025 年 7 月 12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5 年 7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4.2025 年 7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2025 年 7 月 18 日,公司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6 年 7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 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情况 (一)调整原因 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