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东御街 18 号百扬大厦 1 栋 11 楼邮编:610000 11th floor, building 1, Baiyang building, No. 18, Dongyu street, Chengdu, Sichuan 电话/TEL:(028)87747485 传真/FAX:(028)86512848 网址/WEBSITE:www.kangdacdlawyers.com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利润 差异化分配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成都)法意字[2026]第 0308 号 二〇二六年六月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广州 GUANGZHOU 深圳 SHENZHEN 海口 HAIKOU 西安 XI’AN 天津 TIANJIN 杭州 HANGZHOU 南京 NANJING 沈阳 SHENYANG 成都 CHENGDU 菏泽 HEZE 苏州 SUZHOU 武汉 WUHAN 香港 HONGKONG 呼和浩特 HUHEHAOTE 厦门 XIAMEN 长沙 CHANGSHA 重庆 CHONGQING 郑州 ZHENGZHOU 合肥 HEFEI 宁波 NINGBO 济南 JINAN 昆明 KUNMING 南昌 NANCHANG 关于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利润 差异化分配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成都)法意字[2026]第 0308 号 致: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路桥”或者“公司”)的委托,就四川路桥 2025年度利润差异化分配(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配”)的相关事项,指派龚星铭律师、谷荷玲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或者“经办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差异化分配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仅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府主管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做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2、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以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文书内容作为依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3、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四川路桥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并且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 5、本所律师仅就四川路桥本次差异化分配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其他非法律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四川路桥为本次差异化分配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四川路桥本次差异化分配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开披露,并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一、本次差异化分配的原因 1、2025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债。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为每股人民币12.54 元,不高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若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 现金红利等除权除息事项,自公司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根据《公司章程》等规定,上述股份回购事宜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2、根据公司 2026 年 4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的《四川路桥 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1),截至 2026年 4 月 23 日,公司上述股份回购计划已实施完毕。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 11,396,900 股,回购的最高成交价为 10.00 元/股,最低成交价 为 8.62 元/股,回购均价为 9.43 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107,449,527.42 元(不含交易费用)。上述回购股份全部存放于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3、根据公司 2026 年 4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的《四川路桥 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3),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享有利润分配权(即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后)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46 元(含税),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享有利润分配权(即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后)的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公司于2026 年5月 27日召开了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4、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截至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的业务申请日前一交易日(即2026年6月22日)收盘, 公司总股本为8,695,590,645股,公司回购股份专用账户中存放的公司股份数量共有11,396,900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第二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 因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能参与利润分配,公司2025年度利润应当实施差异化分配。 二、本次差异化分配的方案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 议案》,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享有利润分配权(即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后)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46 元(含税),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享有利润分配权(即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后)的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至 2026 年 6 月 22 日,以公司总股本 8,695,590,645 股扣除回购专用账 户的股份 11,396,900 股计算,享有利润分配权(即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后)的总股本为 8,684,193,745 股,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3,994,729,122.70元(含税)。 三、本次差异化分配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则,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 议案》,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仅涉及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等其他形式的分配,因此公司的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 0。 2026 年 6 月 22 日收盘后,以公司总股本 8,695,590,645 股扣除回购专用账 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