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 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七月 目录 目录......1 第一章 释义......2 第二章 声明......3 第三章 基本假设......5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6 第五章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18 第六章 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25 第一章 释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红板科技、公司、上市 指 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指 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 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董事会认为 需要激励的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 易日 有效期 指 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股票期权 行权或注销之日止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 行权 指 期权的行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 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 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须满 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考核管理办法》 指 《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考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 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注 2: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 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声明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担任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并制作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红板科技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红板科技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红板科技提供或为其公开披露的部分资料。红板科技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承诺其向本独立财务顾问提供的与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相关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对于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独立财务顾问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各方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完全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江西红板科技股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旨在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不构成对红板科技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本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制度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 三、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顺利完成; 四、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核心人员。所有激励对象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866 人,占公司员工总人数的比例为15.09%,包括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包含外籍员工,该等外籍员工任职关键岗位,在公司的日常管理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通过实施本激励计划将进一步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本激励计划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对激励对象范围要求发生变化的,公司董事会可在股东会授权的前提下对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予以调整。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公司股东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