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31 证券简称:安孚科技 公告编号:2026-058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 元(含)。 ● 回购股份资金来源:自有及自筹资金。 ● 回购股份用途:本次回购股份系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 回购股份价格:本次拟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 76.64 元/股(含),不超过 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 回购股份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 回购股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 2026年 5 月 20 日披露了《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6-040),公司股东合肥荣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肥荣新”)拟减持公司股份,即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90 日内,根据市场情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7,476,900 股(即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若在减持计划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截至本次回购决议之日,本次减持尚未实施完毕。 未来 3 个月内,合肥荣新除上述减持计划外,尚无其他减持计划;未来 6 个月 内,合肥荣新不排除将结合市场行情、股价水平及自身资金需求统筹安排,适时减持公司股份的可能;如实施减持,后续将严格依照监管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合肥荣新承诺在本次股份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或提前届满且披露相关公告前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在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之日的未来 6 个月尚无明确减持计划。若上述主体未来拟实施减持计划,公司及相关主体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期限内,存在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从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2、若公司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受外部环境变化、临时经营需要等因素影响,致使本次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可能存在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3、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董事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的风险。 4、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12 个月后,公司可以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予以出售。若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 3 年内未实施出售或未完全实施出售,未实施出售部分经履行相关程序后予以注销的风险。 5、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股份相关规范性文件,可能导致本次回购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一、 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2026 年 7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了会议,以 11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项议案。 (二)根据《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次回购股份系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因此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经由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生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二、 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回购方案首次披露日 2026/7/23 回购方案实施期限 待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3 个月 方案日期及提议人 2026/7/22,由董事会提议 预计回购金额 10,000万元~15,000万元 回购资金来源 其他:自有及自筹资金 回购价格上限 76.64元/股 □减少注册资本 回购用途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用于转换公司可转债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回购股份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数量 130.48万股~195.72万股(依照回购价格上限测算) 回购股份占总股本比 0.35%~0.52% 例 (一) 回购股份的目的 截至 2026 年 7 月 21 日,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以上,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基本面的判断,为维护公司价值以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和投资信心,促进公司股票价格合理回归内在价值,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未来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二级市场股票状况,公司拟使用自有及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 (二)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三) 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四)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2、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本次回购的实施期限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低限额,则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发生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情形,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方案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五)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股份系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 回购用途 拟回购数量(万 占公司总股本的 拟回购资金总额 回购实施期限 股) 比例(%) (万元) 维护公司价值 自董事会审议 及股东权益 130.48-195.72 0.35-0.52 10,000-15,000 通过之日起不 超过 3 个月 注:以上回购数量及占总股本比例按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 76.64 元/股测算。 具体回购资金总额、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六)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 76.64 元/股(含),不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本 次回购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授 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资金状况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限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等 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及价格上限。 (七)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及自筹资金。 (八) 预计回购后公司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