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73 证券简称:兴齐眼药 公告编号:2026-041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以下简称“本次回购”)。回购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1、回购股份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回购股份用途: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3、回购价格及资金总额: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58.00元/股(含);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8,0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4、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 5、回购数量:以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人民币58.00元/股计算,按不低于人民币8,000.00万元的回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回购数量为1,379,311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39%;按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的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回购数量为1,724,137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48%。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6、回购实施期限: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7、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开立情况: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8、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提议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以及未来三个月、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若相关主体后续拟实施股份减持,公司将 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9、风险提示 (1)公司可能因无法满足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过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筹措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4)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因发生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5)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因公司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回购股份条件,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6)本次回购方案可能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或者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变更或者终止; (7)本次回购方案可能因监管规则、市场环境变化或者其他不可预见因素而调整。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本次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及《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分别于2026年6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6年7月20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及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持续回报广大投资者,公司综合考虑业务发展战略、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未来盈利能力、公司合理估值水平等因素,拟使用自有资金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回购公司部分股份。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本次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回购规则》第八条及《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及定价原则 1、回购股份的方式:公司拟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2、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58.00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通过本次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将综合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等因素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股份实施期限内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公司股票价格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四)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3、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8,0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含),资金总额上限不超过下限的一倍。以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人民币58.00元/股计算,按不低于人民币8,000.00万元的回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回购数量为1,379,311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39%;按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的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回购数量为1,724,137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48%。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使用资金总额以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实施完毕时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其中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占回购实际使用金额比例不超过90%。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顺延,顺延后的期限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1、如触及以下条件,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低限额,公司管理层根据股东会及董事会授权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回购期限自作出终止决定之日起提前届满; (3)公司董事会作出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决议,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实施股份回购: (1)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交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公司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七)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按照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8,000.00万元(含)、上限人民币10,000.00万元(含)以及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58.00元/股(含)分别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137.93万股且不超过172.41万股。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注销,预计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回购前 按照回购金额上限回购后 按照回购金额下限回购后 股份类别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82,920,149 23.21% 82,920,149 23.32% 82,920,149 23.30% 无限售条件股份 274,402,665 76.79% 272,678,528 76.68% 273,023,354 76.70% 合计 357,322,814 100.00% 355,598,677 100.00% 355,943,503 100.00% 注:上述变动情况仅为按照本次回购方案有关条件进行的初步测算,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