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关于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Landing Law Offices 中国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89 号北外滩来福士广场东塔 16 楼 邮编: 200082 16th Floor, East Tower, Raffles City, No.1089, Dongdaming Road, Shanghai ,China(P.C 200082) Tel: 86-21-6652-9952 fax: 86-21-6652-2252 www.landinglawyer.com 目 录 释 义...... 4 正 文...... 5 一、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5 (一)公司基本情况......5 (二)公司不存在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6 二、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合法合规性......7 三、本激励计划拟订、审议、公示程序......7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7 (二)股权激励计划尚待履行的程序......8 四、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9 五、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9 六、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9七、本激励计划的内容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情形......10 八、公司关联董事是否已履行回避义务......10 九、结论性意见...... 11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关于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致: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接受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合科技”或“公司”,证券代码为 002955.SZ)的委托,为公司实施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检查和核验,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就鸿合科技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内容及实施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与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鸿合科技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价值等非法律问题作出任何评价。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某些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3.鸿合科技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材料。鸿合科技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鸿合科技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本所同意鸿合科技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同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释 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特殊说明,以下词语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词 语 指 含 义 鸿合科技、公司 指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指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项目承办律师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指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划》、本激励计划 案)》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 股票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 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含分公司、 激励对象 指 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 核心骨干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 易日 有效期 指 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 行权或注销之日止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 行权 指 行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 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 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 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指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正 文 一、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公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披露网站公告的相关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鸿合科技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556883208U 注册资本 23663.991200 万人民币 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沙田社区丹梓北路 1 号鸿合大厦 1 住所 栋 B 座 101 法定代表人 姚瑞波 成立日期 2010 年 05 月 28 日 经营期限 永久存续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一般经营项目: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销售;计算机 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 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