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长鹰硬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玉山镇城北玉城北路67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二零二六年七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交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 ”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昆山长鹰硬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情况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黄启君、陈碧承诺 黄启君、陈碧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亦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若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若发行人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发行人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4、本人在股份限售期届满后决定减持时,将遵守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或新增时,本人将依据修订或新增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5、本人愿意承担违反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黄启君、陈碧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亦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若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本人在股份限售期届满后决定减持时,将遵守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或新增时,本人将依据修订或新增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5、本人愿意承担违反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长盈投资、长通投资、长富投资、长颐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亦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若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本企业在股份限售期届满后决定减持时,将遵守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或新增时,本企业将依据修订或新增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4、本企业愿意承担违反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3)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阳铁飞、戴新光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亦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若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若发行人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发行人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4、本人在股份限售期届满后决定减持时,将遵守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或新增时,本人将依据修订或新增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4)董事、前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亦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若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本人在股份限售期届满后决定减持时,将遵守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或新增时,本人将依据修订或新增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5、本人愿意承担违反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启君之弟黄启飞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亦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若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本人在股份限售期届满后决定减持时,将遵守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 废止或新增时,本人将依据修订或新增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4、本人愿意承担违反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6)股东工业母机基金承诺: “1、本企业所持新增股份自取得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亦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愿意承担违反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2026年 3 月,工业母机基金进一步承诺: “本企业自愿将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限售期限延长至公司完成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或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终止之日。”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启君、陈碧承诺: “1、本人对发行人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