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85 证券简称:迈信林 公告编号:2026-027 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及进展暨达成和解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暂未开庭审理,目前已转入庭前调解阶段,且双方已达成调解。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 2026 年 3 月 26 日货款 34,128,312.43 元及利息 1,716,996.67 元;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如有)等全部诉讼费用。 对上市公司影响:诉讼案件双方已就诉讼事项达成调解,并收到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前期公司已按照谨慎性原则对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准备,若对方如约履行付款义务,后续收回应收账款将对公司未来利润有一定积极影响;若对方未如约履行付款义务,公司将根据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积极维护公司权益。最终实际影响以调解书的实际履行情况为准,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后续履行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就与 A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的《委托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向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22 日收到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 案件通知书》(案号:(2026)甘 0105 民初 3644 号)。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A 公司 (二)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长期存在委托加工(买卖)合同关系,2023 年至 2025 年期间, 双方先后签订多份《委托加工合同》,约定原告按照被告要求提供货物,被告依约支付货款。 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已依约全面履行供货义务。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合计 34,128,312.43 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上述款项,被告均拖延不予清偿。被告持续拖欠货款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 (三)诉讼与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 2026 年 3 月 26 日货款 34,128,312.43 元 及利息 1,716,996.67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如有)等全部诉讼费用。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本案提起诉讼后,A 公司向公司支付货款 400 万元。 后经法院调解,公司与 A 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收到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案号:(2026)甘 0105 民初 3644 号),主要内容如下: 1、确认截止 2026 年 7 月 17 日,被告欠付原告货款本金共计 30,911,283.57 元,其中 25,106,094.37 元已交货已开票,5,805,189.2 元已交货未开票; 2、原告与被告应于 2026 年 7 月 25 日前就欠付货款 5,805,189.2 元的事实 补签相应《委托加工合同》,且原告应于 2026 年 7 月 30 日前向被告开具 5,805,189.2 元货款的发票; 3、对上述欠付款项,被告按照以下方式向原告进行支付:2026 年 7 月至 11 月期间,每月 28 日前各支付 240 万元;2026 年 12 月 28 日前支付 1,000 万元; 2027 年 1 月至 3 月期间,每月 28 日前各支付 200 万元;2027 年 4 月 28 日前付 清剩余 2,911,283.57 元; 4、除不可抗力外,若被告在上述付款过程中有任意一期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则被告需以未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息 4.5%自逾期之日起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至货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且原告有权就全部应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本案案件受理费 212,442 元,减半收取 106,221 元,原告自愿承担。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诉讼案件双方已就诉讼事项达成调解,并收到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前期公司已按照谨慎性原则对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准备,若对方如约履行付款义务,后续收回应收账款将对公司未来利润有一定积极影响;若对方未如约履行付款义务,公司将根据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积极维护公司权益。最终实际影响以调解书的实际履行情况为准,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后续履行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