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90 证券简称:宇瞳光学 公告编号:2026-050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简要情况如下: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本次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 3、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30.00 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4、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价格上限 30.00 元/股和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 3,000.00 万元(含)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100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0.19%;以回购价格上限 30.00元/股和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6,000.00万元(含)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为 200 万股,占当前总股本的 0.38%,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数量为准。 5、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6、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低于人民币3,00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6,000.00 万元(含)进行回购。 (二)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张品光先生、董事古文斌先生、高级管 理人员陈天富先生合计计划减持 559.44 万股,减持期间为 2026 年 7 月 17 日至 2026 年 10 月 16 日,尚未实施完毕。除此之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暂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及未来六个月内的减持计划。若前述人员后续有股份增减持计划,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回购方案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存在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从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存在因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公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回购股份条件等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能存在因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根据相关规定需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而被注销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2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属于董事会决策范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若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自动适用变化后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1、回购股份的目的 公司基于对市场价值的判断和发展前景的信心,综合考虑当前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以及资本市场变化,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作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 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本次回购股份后,公司仍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本次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4、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 30.00 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本次回购方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实施完成之日前,若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自公司股票价格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本次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价格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而无法实施回购的,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5、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6、回购股份的用途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自股份回购实施完成后的规定期限用于上述用途,未使用部分的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 7、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 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3,00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6,000.00 万元(含)。具体以公司公告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之日的实际回购资金总额 为准。 8、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在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 30.00 元/股(含)的条件下,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 上限 6,000.00 万元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为 200 万股,占当前总股本的 0.38%;按 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下限 3,000.00 万元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为 100 万股,占当前总股本的 0.19%。具体以公司公告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之日的实际回购股份数量为准。 9、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10、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回 购期限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的,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已使用的回购金额达到上限,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已使用的回购金额达到下限,则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回购方案的,则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本次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如果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的回购期限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公司将及时披露是否顺延实施。 11、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 6,000 万元(含)和回购价格上限 30.00 元/股(含)测算, 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为 200 万股,占当前总股本的 0.38%。假设本次回购的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并予以锁定,预计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回购前 增减变动(+,-) 本次回购完成后 股份类别 /股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 63,422,997 12.13 +2,000,000 65,422,997 12.51 无限售条件股 459,371,976 87.87 -2,000,000 457,371,976 87.49 股本总额 522,794,973 100.00 0 522,794,973 100.00 注:最终的股份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数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