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25-28 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8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6 年 7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 之法律意见书 致: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委托,就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立创”“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以下简称“本次配售”)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5 号])(以下简称“《注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6 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 号)(以下简称“《承销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中战略投资者配售有关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以及配售禁止性情形等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 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管理办法》《注册办法》《实施细则》《承销业务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二)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国泰海通、嘉立创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国泰海通、嘉立创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配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 文 一、战略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以下简称“《战略配售方案》”)及战略配售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决定,包括以下两类: 1、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国泰海通君享嘉立创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嘉立创 1 号资管计划”)、国泰海通君享嘉立创 2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嘉立创 2 号资管计划”)、国泰海通君享嘉立创 3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嘉立创 3 号资管计划”)(嘉立创 1 号资管计划、嘉立创2 号资管计划和嘉立创 3 号资管计划以下合称“嘉立创资管计划”); 2、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建滔(佛冈)积层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冈建滔积层板”)、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德时代”)、厦门建发新兴产业股权投资拾壹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建发新兴拾壹号”)、深圳市前海弘盛创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弘盛”)、思格新能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格新能”)、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冠科技”)和厦门市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产投”)。 有关战略配售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国泰海通君享嘉立创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嘉 立创 1 号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具体名称:国泰海通君享嘉立创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6 年 6 月 4 日 备案时间:2026 年 6 月 11 日 产品编码:SATZ75 募集资金规模:28,720.00 万元 认购资金规模上限:28,720.00 万元 管理人: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集合计划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实际支配主体: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嘉立创 1 号资管计划的支配主体。 嘉立创 1 号资管计划参与对象为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具体 名单请见附件 1。 2、发行人关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项的审批 2026 年 6 月 16 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上市的战略配售。 3、实际支配主体的认定 根据《国泰海通君享嘉立创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等文件,嘉立创 1 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非发行人高管或者核心员工。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于嘉立创 1 号资管计划的投资决策安排、持有发行人相关股东的权利行使安排及对于发行人股东会表决的实施安排均有实际支配权。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和《国泰海通君享嘉立创 1 号战略 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等文件,发行人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通过设立嘉立创 1 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嘉立创 1 号资管计划已于 2026 年 6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 成备案。 经核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人员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具有重要影响,并均与发行人或其全资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建立劳动或劳务关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嘉立创1 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已经过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嘉立创 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5、关联关系 嘉立创 1 号资管计划参与人为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嘉立创1 号资管计划的参与人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全资子公司;除上述外,嘉立创 1 号资管计划与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嘉立创 1 号资管计划参与人提供的银行流水、收入证明、纳税记录、资产证明及出具的员工调查表、承诺函,以及嘉立创 1 号资管计划管理人出具的承诺函,嘉立创 1 号资管计划参与人认购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出资资金来源于其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相关资金来源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没有使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嘉立创 1 号资管计划,没有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嘉立创 1 号资管计划参与人认购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嘉立创 1 号资管计划及参与人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7、限售安排 嘉立创 1 号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嘉立创 1 号资管计划对获配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