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这一罚没体量,在年内已披露操纵证券市场罚单中仅次于余韩操纵“博士眼镜”案的10.22亿元,位居第二。从案件细节来看,此案呈现出较为典型的“资金提供方+交易执行方”合作模式。一方负责资金筹集,另一方负责具体实施交易行为,双方形成分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