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NGDAPARTNERS http://www.fangdalaw.com 中国上海市石门一路 288 号 电子邮件 E-mail: email@fangdalaw.com 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二座 24 楼 电 话 Tel.: +86-21-2208 1166 邮政编码:200041 传 真 Fax.: +86-21-5298 5599 24/F, HKRI Centre Two HKRI Taikoo Hui 288 Shi Men Yi Road Shanghai, PRC 200041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致: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材料”或“公司”)的委托,本所担任东方材料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及适用的其他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公开颁布并生效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东方材料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进行了审慎的法律尽职调查,审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公司书面确认以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就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出的陈述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发表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是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国法律法规,基于本所经办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该等证明文件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形式。 (3)本所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中国法律法规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财务内部控制、投资和商业决策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因为本所并不具备发表该等意见的适当资格。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公司的文件所作的引述,该等引述不表明本所对有关数据、结论、考虑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认可或保证。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使用,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他人提供,或被任何他人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1 公司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公开披露文件,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东方材料系由浙江新东方油墨集团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12 月采用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17年 9 月 15 日出具的《关于核准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687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公司股票于 2017 年 10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 称“东方材料”,股票代码“603110”。 根据公司现持有的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1000148192002J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庄盛鑫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0,122.6732 万元 成立日期 1994 年 12 月 18 日 营业期限 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 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 3333 号中 国(合肥)国际智能语音产业园 A 区科研楼裙楼 4 层 401 室 一般项目:油墨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油墨销售(不含危险 化学品);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 许可类化工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数据处理 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互 联网数据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 服务;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非居住 经营范围 房地产租赁;工程管理服务;网络技术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 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互联网设备销售;信息安全 设备销售;物业管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 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许可项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 网信息服务;基础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 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经本所经办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公司的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东方材料系一家依法有效存续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1.2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根据公司的公开披露文件及其书面确认、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出具的《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容诚审字 [2026]200Z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