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2026-049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总经理辞职暨聘任总经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7 月 23 日收到公司总经理陈学敏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规划调整, 陈学敏先生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辞职后陈学敏先生将继续在公司担任董事 长、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 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2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同意聘任贺志勇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 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一、公司总经理离任的基本情况 (一)提前离任的基本情况 原定任期 离任 是否继续在上 是否存在未 姓名 离任职务 离任时间 到期日 原因 市公司及其控 具体职务 履行完毕的 股子公司任职 公开承诺 董事长、董事会 是,存在未 2026 年 7 2026 年 10 工作 提名委员会委 履行完毕的 陈学敏 总经理 月 23 日 月 17 日 规划 是 员、战略委员会 公开承诺, 调整 主任委员 但不属于增 持承诺 (二)离任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相 关规定,陈学敏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辞职后,陈学敏 先生将继续在公司担任董事长、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 务,继续参与公司治理,聚焦公司战略规划、治理结构优化及创新业务发展,继 续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其所作的各项公开承诺。 陈学敏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公司及董事会对陈学敏先生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公司聘任总经理情况 鉴于公司原总经理陈学敏先生辞去总经理职务,为维持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性,保障公司可持续发展。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任职资格 审查,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2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公司决定聘任贺志勇先生为总经理(简历见附件),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贺志勇先生具备履行总经理职责所需要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胜任相关岗位的职责要求,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7 月 25 日 附件:贺志勇先生简历 贺志勇先生:1972 年出生,中国国籍,本科毕业于中山大学,研究生毕业于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硕士研究生,中级经济师。1993 年至 2003 年,历任中国银行深圳分行二级支行科员、科长、支行行长;2003 年至 2016 年,任中国民生 银行深圳分行支行行长,分行部门总经理;2016 年 4 月至 2022 年 10 月,担任 深圳布谷天阙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017 年 4 月至 2023 年 5 月担任四川 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8 年 3 月至 2020 年 7 月,担任潮州市 瀛洲布谷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20 年 8 月至今,担任金元期货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 年 10 月至 2024 年 11 月,任利得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2020 年 10 月至 2024 年 11 月,任深圳市快融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2020 年 10 月至 2024 年 11 月,任深圳市快融通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2020 年 4 月至今,任深圳登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2021 年 10 月至今,任共青城智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2022 年 9 月至今,任深圳市启庚和光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7 年 10 月至 2023 年 10 月任公司独立董事,2023 年 10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2026 年 2 月至今担任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目前,贺志勇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形及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