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七月 深圳市雅星路 8 号星河双子塔·东塔 27 层 邮政编码:518100 27/F, East Tower, Galaxy Twin Towers, No. 8 Yaxing Road, Shenzhen 电话/Tel:0755-8958 5892 传真/Fax:0755-8958 6631 www.chonglilaw.com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2026)崇立法意第 048 号 致: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担任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就本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获得公司的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件以及书面说明、承诺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公司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 漏之处;公司提供的文件材料中所有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文件材料的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并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开披露信息或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及有关主体出具的说明文件。 4.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标的股票价值、公司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南矿集团、公司 指 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员工持股计划 指 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指 《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 划(草案)》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指 《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 划管理办法》 标的股票 指 南矿集团 A 股普通股股票 锁定期 指 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 计划之日起满 22 个月、34 个月 持有人 指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 持有人会议 指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管理委员会 指 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 见》 《规范运作指引》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 指 《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律师 指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元 指 人民币元 一、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1.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86 号),并经本所律师公开查询《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 书》,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起在深交所上市,股票简称“南矿集团”,股 票代码“001360”。 2.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南矿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05746076642Q 公司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 20,4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李顺山 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红湾大道 300 号 经营期限 2003 年 1 月 20 日至无固定期限 矿山机电设备、环保设备、化工设备、建材设备及零部件的生产 制造和销售;建筑工程;实业投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项目经 经营范围 营及投资;机电产品的销售、矿山设备有关的设备安装调试和技 术服务;对外贸易;房屋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 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登记机关 南昌市湾里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立日期 2003 年 1 月 20 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南矿集团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具备《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主要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已于 2026 年 7 月 13 日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根据《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所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如下: 1.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的相关公告,公司在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任何人不得利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及《规范运作指引》第 6.6.2 条、第 6.6.3 条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相关要求。 2.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