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30 证券简称:天洋新材 公告编号:2026-044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上海天洋热熔粘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025号),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6,929,124股,每股发行价为22.8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386,999,774.64元,扣除不含税承销及保荐费人民币11,886,792.45元、不含税律师费用人民币1,132,075.47元和不含税专项审计费用127,358.49元,募集资金净额为373,853,548.23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3月1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0184号)进行了审验。 2026年6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投入新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原募投项目“热熔粘接材料项目”进行变更,原项目变更后剩余的募集资金用于实施“天洋创新研究院建设项目”。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与本次变更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新项目募集资金开户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并签署存储监管协议、签署其他相关文件以及办理有关手续。 2026年6月30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投入新项目的议案》。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或“中信银行上海分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对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变更后的“天洋创新研究院建设项 目”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公司及本次非公开发行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与中信银行上海分行于2026年7月23日在上海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该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 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为进一步便于变更后项目的募集资金管理,近日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和前述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与 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相关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存储金额 天洋新材(上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科技股份有限公 8110201011502145696 37,180,126.47元 公司上海分行 司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交所 主板监管规则,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0201011502145696,截至2026年 7 月23日,专户余额为37,180,126.47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天洋创新研究院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 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 37,180,126.47 元。 2、 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 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上交所主板监管规 则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 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 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 前述产品到期募集资金按期回收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 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 常进行。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 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 5 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 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 丙方承诺按照上交所主板监管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 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 储情况。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邓俊、陈祉逾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 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 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 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 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 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 抄送给丙方。丙方接收账户对账单的邮箱地址为 project_shty2021@citics.com。 7、 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 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并对募集资 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进行形式审核。 8、 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6 条的要求向甲方、 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 议的效力。 10、 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 获取对账单。 11、 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 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 下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 毕且乙方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13、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 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 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 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同意以方案一处理。 【方案一】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 有约束力。 【方案二】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方案三】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15、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壹份, 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