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58 证券简称:兴欣新材 公告编号:2026-036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回购公司股份基本情况: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以 下简称“本次回购”),具体内容如下: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回购股份的用途: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3)回购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4)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32.00 元/股(含),未超过公司董事会通过 回购股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5)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 币 10,000 万元(含),具体回购金额以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6)回购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 10,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32.00 元/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3,125,000 股,约 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2.54%;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下限 5,000 万元、回购价格 上限 32.00 元/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1,562,500 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 本的 1.27%。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7)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8)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2.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 6 个月内暂无明确的股份 减持计划。若上述主体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从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部分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因公司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因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或员工放弃参与持股计划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在回购完成之后 36 个月内无法全部授出而被注销的风险。 (4)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上述风险可能导致本次回购计划无法顺利实施,回购方案实施过程中如出现前述风险情形,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2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基于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及未来成长前景的信心,为有效传递公司发展信心,并着眼于公司可持续增长与价值提升的全局考量,结合公司战略方向、现实经营基础及财务状况,公司拟推出股份回购方案。本次回购股份将专项用于后续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安排,以持续优化、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 激发管理层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与创造力,实现股东长远利益、公司发展全局与团队个人成长三者的有机融合,携手助推公司行稳致远。 (二)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回购规则》以及《回购指引》规定的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32.00 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实际回购股份价格由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回购启动后视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实施了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回购股份的用途: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3.回购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 10,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32.00 元/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3,125,000 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2.54%;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下限 5,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32.00 元/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1,562,500 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1.27%。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4.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具体回购金额以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在本次回购期内,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总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总额达到最低限额,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管理层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票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若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锁定,则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预计如下: 1.若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 10,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32.00 元/股测 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3,125,000 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2.54%。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锁定,以目前公司股本结构为基数,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限售条件流通股 72,223,692.00 58.62 75,348,692.00 61.16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50,976,308.00 41.38 47,851,308.00 38.84 总股本 123,200,000.00 100.00 123,200,000.00 100.00 2.若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下限 5,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32.00 元/股测 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