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71 证券简称:天目药业 公告编号:2026-021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拟通过公开征集转让方式 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目药业”)控股股 东青岛汇隆华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隆华泽”)持有公司股份 36,519,46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99%,股份性质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 股。汇隆华泽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24,355,77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本次公开征集转让价格不低于人民币 22 元/股(含)。 若本次公开征集转让实施完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控人将可能发生变更。 意向受让方如符合本方案征集条件,应在本次公开征集有效期限内(即 2026 年 7 月 23 日至 2026 年 8 月 5 日),向汇隆华泽提交全套受让申请材料。最 晚递交期限为 2026 年 8 月 5 日 17:30。 在本次公开征集所规定的期限内是否能够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尚 存在不确定性;在规定期限内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后,所签订相关协议仍需经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后方能生效,是否能够获得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机构等有权机构的批准以及本次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 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22 日收到汇隆华泽发来的《关于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 方式协议转让部分股份获得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预审核通过的通知》,经青岛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预审核,同意汇隆华泽通过公开征集方式协议转让所持公司部分股份 24,355,777 股。现将汇隆华泽本次拟公开征集转让方式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和要求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转让股份的基本情况 (一)转让股份数量及性质 汇隆华泽持有公司股份 36,519,46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99%,为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青岛市崂山区财政局。 汇隆华泽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所持公司的部分股份24,355,77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股份性质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质押、冻结或表决权委托情况。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汇隆华泽持有公司12,163,683 股,占公司总股份 9.99%。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可能发生 变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14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拟通过公开征集方式转让部分公司股份暨控制权可能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20)。 (二)股份转让价格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36 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国有股东公开征集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下列两者之中的较高者:提示性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14 日披露了《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 东拟通过公开征集方式转让部分公司股份暨控制权可能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20)。经测算,提示性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 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 17.42 元/股;2025 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为 0.57 元/ 股。 基于上述定价原则,并综合考虑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因素,本次公开征集转让价格不低于人民币 22 元/股(含)。最终交易价格将在比较各意向受让方报价的基础上,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确定。 在本次公开征集转让完成前,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转让价格和转让股份数量相应调整。 二、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条件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意向受让方应具备的资质条件如下: (一)基本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东资格条件; 2.意向受让方应为单一法律主体(仅限公司制法人或合伙企业)且须独立受让全部拟转让股份,本次公开征集不接受意向受让方以联合方式参与竞标,亦不接受联合受让申请;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合法资金来源,商业信用良好,已足额筹措股份转让价款的资金或具备按时足额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资金实力(其中自有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收购总价款的 50%); 4.意向受让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3 年(成立不满 3 年的,从成 立之日起计算)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无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无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其他严重不良诚信行为记录; 5.意向受让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6.意向受让方承诺在受让股份后,该等股份锁定期不低于 60 个月(受让股份后的至少 36 个月内,不得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对外设定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若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意向受让方受让的股份锁定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意向受让方已就本次受让股份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8.意向受让方或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应具备医药健康等相关产业资源,能够为上市公司赋能;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意向受让方应满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遵守与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要求,不损害天目药业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承诺规范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2.意向受让方或其实际控制人应具有深厚的与医药健康产业相关的商业背景,或拥有成功的产业投资经验; 3.意向受让方应提出有效的措施或方案,促进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持续及协同发展,为上市公司引入有效的管理、技术、市场或产业协同等战略资源,协助上市公司提升产业竞争力; 4.意向受让方或其实际控制人应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通过股东借款、提供担保等合法合规的方式,向上市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并提供改善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可行方案。 5.意向受让方需承诺收购后上市公司主要通过在崂山区新设公司或在崂山区的现有子公司开展业务并依法纳税。意向受让方需拥有推进青岛市崂山区医药健康等主导产业升级或产业整合的资源,有意愿为青岛市崂山区经济发展作出贡 献,提出具体有效的措施或方案并与崂山区签订产业落地协议。意向受让方需与汇隆华泽签订国有资产保值和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协议。 三、拟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的资料要求、截止日期和递交方式 (一)递交受让申请的资料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受让申请材料分为受让意向书、基本资料、报价函、承诺事项及补充材料(所有资料均需加盖公章),具体材料要求如下: 1.受让意向书(受让意向书格式要求参见附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意向受让方简介; (2)收购目的及资金情况; (3)意向受让方就是否符合本次公开征集受让方资格条件逐项进行说明; (4)意向受让方决策情况; (5)意向受让方维护上市公司股权稳定的措施; (6)意向受让方维护上市公司经营和管理稳定的措施; (7)意向受让方对上市公司后续发展战略的思路和计划; (8)意向受让方在青岛市崂山区的产业落地方案及国有资产保值措施; (9)意向受让方指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及意向受让方认为有必要进一步说明的其他事项等。 2.基本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意向受让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及其他主体证明文件;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 (2)意向受让方同意受让本次转让标的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 (3)意向受让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的合并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如有); (4)自有资金或融资相关的资金证明文件、人民银行征信报告(详版); (5)意向受让方逐项对是否符合本次公开征集的基本条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报价函(报价函格式要求参见附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意向受让方的报价:包括每股价格及总价,报价不得低于人民币 22 元/股(含),如报价高于 22 元/股的,则高出金额应为 0.01 元的整数倍。 4.承诺事项,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承诺函格式要求参见附件): (1)关于不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情形的承诺函; (2)关于按规定履行义务的承诺函; (3)关于拟受让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4)关于资金来源和支付能力的承诺函; (5)关于已履行必要内部决策程序的承诺函; (6)关于已充分了解上市公司基本情况的承诺函;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