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57 证券简称:建龙微纳 公告编号:2026-048 转债代码:118032 转债简称:建龙转债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4,000.00 万元(含)。 回购股份资金来源:自有资金和/或自筹资金。 回购股份用途: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被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40.00 元/股,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 回购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回购股份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回购股份提议人回购期间及未来三个月、未来六个月无明确的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若公司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受外部环境变化、公司临时经营需要、投资等因素影响,致使本次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可能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部分实施的风险; (3)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努力推进本次回购方案的顺利实施,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2026 年 7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会议,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项议案。 (二)根据《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即可实施,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上述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二、 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回购方案首次披露日 2026/7/20 回购方案实施期限 待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 方案日期及提议人 2026/7/14,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李建波先生提议 预计回购金额 2,000万元~4,000万元 回购资金来源 其他:自有资金和/或自筹资金 回购价格上限 40.00元/股 □减少注册资本 回购用途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用于转换公司可转债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回购股份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数量 50.00万股~100.00万股(依照回购价格上限测算) 回购股份占总股本比例 0.50%~1.00% 回购证券账户名称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 回购证券账户号码 B888718583 (一) 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提高团队凝聚力和竞争力,有效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公司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二)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三) 回购股份的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四)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 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1.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立即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 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五)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拟回购股份数 占公司总股本 拟回购资金总额 回购目的 回购实施期限 量(万股) 比例 (万元) 自公司董事会 员工持股 审议通过回购 计划或股 50.00-100.00 0.50%-1.00% 2,000.00-4,000.00 权激励 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含) 回购股份数量: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 4,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40.00 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 100.00 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按照本次回购下限人民币 2,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40.00 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 50 万股,回购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50%,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六)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40.00 元/股,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 的价格将在回购实施期内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七)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和/或自筹资金。 (八) 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回购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