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员工,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 3、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相符。 4、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 5、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向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6 年 7 月 24 日为本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日,并同意以 14.93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8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51.92 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22.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29.92 万股。 特此公告。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