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禹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舜禹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概况及上市后股份变动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73 号)同 意注册,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1,160,000 股,并于 2023 年 7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的总股本为164,160,000 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 125,123,435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6.22%;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39,036,565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3.78%。 2024 年 1 月 29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解除限 售的股份数量为 2,123,435 股,占发行后彼时总股本的 1.29%。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24 年 1 月 25 日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 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 2024 年 7 月 29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解除限售 的股份数量为 36,800,000 股,占发行后彼时总股本的 22.42%。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24 年 7 月 24 日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 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 2025 年 1 月 27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解除限售 的股份数量为 300,000 股,占发行后彼时总股本的 0.18%。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2 日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5-004)。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并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回购专项贷款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份,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和注销注册资本。截至 2025 年 12 月 23 日,公司已注销完成的回购股份数量为 2,517,121 股,公司总股本由 164,160,000 股变更为 161,642,879 股。 除前述股份变动外,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股本未发生其他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形。 二、本次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的基本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限售股份,股份数量 为 8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49%,相关股东数量共计 3 户,限售期为自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 于 2026 年 7 月 27 日限售期届满并上市流通。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关于股份锁定和持股意向的承诺情况具体如下: (一)5%以下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亲属邓卓志、邓卓运、闫澳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4、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5、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者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者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述股东承诺得到严格履行,且上述股东均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公司也未发生对上述股东违规担保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6 年 7 月 27 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 3 户。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8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49%。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限售股类型 限售方名称 限售股数量 占总股本比 本次解除限售 备注 (万股) 例(%) 股数量(万股) 首次公开发 邓卓志 40.00 0.25 40.00 注 1 行前限售股 邓卓运 30.00 0.19 30.00 - 限售股类型 限售方名称 限售股数量 占总股本比 本次解除限售 备注 (万股) 例(%) 股数量(万股) 份 闫澳 10.00 0.06 10.00 - 注 1:邓卓志为公司现任副总经理。根据有关规定及股东承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100,000 股; 注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注 3: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86,050,000 53.23 -500,000 85,550,000 52.93 非流通股 其中:首发前限售股 85,900,000 53.14 -800,000 85,100,000 52.65 高管锁定股 150,000 0.09 +300,000 450,000 0.28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 75,592,879 46.77 +500,000 76,092,879 47.07 股 三、总股本 161,642,879 100.00 - 161,642,879 100.00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 结果为准。 六、本保荐人的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 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 格履行了其在首次